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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華興銀行企業電子銀行客戶服務協議
發布日期:2024-11-12
字號:

甲方:廣東華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規范雙方業務行為,廣東華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或“廣東華興銀行”)、廣東華興銀行企業電子銀行申請人(以下簡稱乙方或“客戶”),本著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就廣東華興銀行電子銀行服務相關事宜達成本協議。協議雙方應予遵守。

第一條 定義

如無特別說明,下列用語在本協議中的含義為:

電子銀行”是甲方通過網絡或電子終端為客戶提供自助金融服務的銀行電子系統,包括企業網上銀行、企業手機銀行渠道,該系統以客戶需求為導向,為企業提供端到端的資金管理和綜合金融產品服務,通過支付管家、財富管家、資金管家、票據管家、融資管家、跨境管家等金融產品高效智能組合,為客戶提供整合的交易銀行一攬子金融服務解決方案,從而提高企業資金管理能力、降低財務成本,實現財富增值、效益最大化。

會員用戶”是指通過各類渠道(營業網點柜面系統、企業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第三方線上平臺等)成功注冊企業電子銀行的客戶,會員用戶分結算會員、財富會員、普通會員三類,不同會員類型可享受不同層級的金融服務。結算會員指甲方已開通實體賬戶,并親臨網點提交相關證件,經甲方柜員面核之后開通企業電子銀行的客戶,具備企業網上銀行和企業手機銀行全功能交易權限,可根據企業實際業務需求定制相關菜單權限,交易使用華興U盾進行安全驗證;財富會員是通過企業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線上提交影像資料進行注冊的客戶,具備企業網上銀行和企業手機銀行菜單和交易界面的瀏覽權限,以及財富管理相關業務產品的交易權限,并通過短信驗證碼進行安全驗證;普通會員是通過電商平臺、交易所等線上平臺合作導流的客戶,包括個體工商戶和企業客戶,只有企業網上銀行和企業手機銀行菜單和交易界面的瀏覽權限,不具備交易權限。

華興U盾”是指甲方為乙方提供的客戶證書存儲介質。“客戶證書”是指存放客戶身份標識,并對客戶發送的交易信息進行數字簽名的電子文件,甲方提供的客戶證書為中金金融認證中心有限公司發放的證書(簡稱CFCA證書)

企業”是指在甲方開立賬戶的企事業及其他單位。

分支機構”指與乙方具有業務往來關系或行政隸屬關系并在甲方開立賬戶的單位,包括分公司、子公司、業務合作伙伴、行政隸屬機構等。

電子銀行業務指令”指客戶合法登錄銀行電子銀行系統后,通過網絡向銀行發出的符合要求的查詢、轉賬等電子信息。

第二條 甲方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一)甲方有權根據乙方資信情況,決定是否受理乙方的開戶申請,并負責受理及審核乙方的電子銀行申請,幫助乙方辦理華興U盾的發放。

(二)甲方有權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或業務需要對電子銀行服務系統的服務內容、操作流程或業務收費標準等進行調整,涉及收費或其他客戶權利義務變更的調整,將于正式對外公告(在網站及營業網點)后施行,自公告施行之日公告內容構成對本協議的有效修改和補充。如果乙方不同意接受甲方的調整內容,乙方有權向甲方申請終止電子銀行服務,但在申請終止電子銀行服務之前乙方使用甲方電子銀行服務的,仍然應當遵守相關調整內容。乙方既不申請終止服務,又不遵守甲方調整內容的,甲方有權選擇終止本協議。

(三)為了不斷的改進電子銀行服務,提高服務的安全性、可靠性、方便性,甲方有權定期或不定期對電子銀行系統進行維護、升級、改造。

(四)乙方存在未按時支付有關費用、不遵守甲方有關業務規定或存在惡意操作、詆毀、損害甲方聲譽等情況的,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對乙方提供電子銀行服務,并保留追究乙方責任的權利。乙方利用甲方電子銀行從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活動的,甲方將按照有權部門的要求停止為其辦理電子銀行業務。

(五)乙方若經設區的市級及以上公安機關認定存在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賬戶(含銀行卡)或者支付賬戶,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的,甲方將在5年內暫停其銀行賬戶非柜面業務,并不得為其新開立賬戶。懲戒期滿后,乙方辦理新開立賬戶業務的,甲方將加大審核力度。

(六)對經設區的市級及以上公安機關認定并納入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交易風險事件管理平臺“涉案賬戶”名單的乙方賬戶,甲方有權中止該賬戶所有業務,并通知乙方重新核實身份。如乙方未在3日內向甲方重新核實身份的,甲方可暫停乙方名下其他銀行賬戶非柜面業務,待重新核實乙方身份后,可以恢復除涉案賬戶外的其他賬戶業務;乙方確認賬戶為他人冒名開立的,應當向甲方出具被冒用身份開戶并同意銷戶的聲明,由甲方給予銷戶。

(七)甲方根據乙方的電子銀行業務指令辦理業務,為乙方辦理轉賬等業務的時間以甲方在電子銀行系統中處理的時間為準。對所有使用乙方用戶名、密碼或網銀安全工具進行的操作均視為乙方企業所為,由此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均作為處理電子銀行業務的有效憑據。

(八)甲方因以下情況沒有正確執行乙方提交的電子銀行業務指令,不承擔任何責任:

1.甲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亂碼、不完整等;

2.乙方賬戶存款余額或信用額度不足;

3.乙方賬戶內資金被依法凍結或扣劃;

4.乙方未能按照甲方的有關業務規定正確操作;

5.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屬甲方過失的情況。

(九)協議終止或在服務有效期內中止時,甲方不退還乙方已繳納的有關費用。

(十)如乙方因甲方電子銀行系統差錯、故障或其他原因獲得不當得利的,甲方有權從乙方賬戶中扣劃乙方的不當得利所得或暫停對乙方的電子銀行服務。

二、義務

(一)甲方對于本方所使用的相關軟件的合法性承擔責任。

(二)甲方負責及時為乙方辦理電子銀行開戶手續,并按乙方申請功能的不同為乙方提供相應的電子銀行服務。

(三)甲方負責向乙方提供電子銀行業務咨詢服務,并在甲方網站公布業務介紹、操作指南、幫助信息等內容。

(四)甲方同意乙方結算會員開戶及證書申請后,由甲方完成華興U盾客戶證書下載并交付乙方使用。

(五)在甲方系統正常運行情況下,甲方負責及時準確地處理乙方發送的電子銀行業務指令。

(六)甲方收到乙方對電子銀行業務的問題反映時,應及時進行調查并告知乙方調查結果。

(七)因甲方工作失誤導致乙方支付指令處理延誤的,甲方按《支付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賠償。

第三條 乙方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一)乙方自愿申請甲方電子銀行服務,經甲方同意后,將有權根據申請項目的不同享受相應的服務。

(二)在服務有效期內乙方有權辦理電子銀行注銷手續。

(三)因網絡、通訊故障等原因,乙方不能通過甲方電子銀行系統辦理業務時,乙方可到甲方營業網點辦理相應銀行業務。

(四)乙方對甲方電子銀行服務如有疑問、建議或意見時,可撥打電話“95091”或到甲方各營業網點進行咨詢和投訴。

二、義務

(一)乙方辦理電子銀行業務,應遵守《廣東華興銀行企業電子銀行章程》和甲方網站公布的交易規則。

(二)乙方辦理電子銀行開戶、銷戶、修改資料等手續,應提供相關資料,應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如果是結算會員用戶則需要填寫相關申請表,并加蓋預留印鑒和公章。乙方應保證所填寫的申請表和所提供的資料真實有效、完整合規,對于因乙方提供信息不真實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三)乙方在使用電子銀行服務過程中,所提供的資料信息如有更改,例如基本注冊信息變更、增(減)賬號等,應及時辦理有關手續,辦妥上述手續之前所產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擔。

(四)乙方對所有使用網銀用戶、密碼及網銀安全工具進行的操作負責。乙方必須指定專人妥善保管和使用網銀用戶、密碼及網銀安全工具,不得提供給未指定的其他人,同時應明確使用人員的權限設置,明確各項操作授權的控制,以防范內部風險、保護賬戶資金安全。

甲方接收并執行乙方通過安全程序發送的電子支付指令后,乙方不得要求變更或撤銷電子支付指令。

(五)乙方客戶證書在有效期內損毀、鎖碼、遺失或密碼泄露、遺忘,應及時到甲方營業網點辦理更換、解鎖、掛失或密碼重置等手續。辦妥上述手續之前所產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擔。

(六)乙方應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曉出租、出借、出售、購買賬戶的相關法律責任和懲戒措施,承諾依法依規開立和使用本單位賬戶。

(七)乙方應保證辦理電子支付業務賬戶的支付能力,并嚴格遵守支付結算業務的相關法律法規。

(八)乙方提交電子銀行業務指令時,應保證所提交的指令信息真實、完整、準確,并對支付款項事由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九)如乙方發現甲方對其電子銀行業務指令的處理確有錯誤,應及時通知甲方。

(十)乙方使用甲方電子銀行服務,應按照廣東華興銀行電子銀行業務相關收費標準支付各項費用,同意甲方從其賬戶主動扣收,并且保證在該賬戶中保留足夠余額。

(十一)乙方不得以與第三方發生糾紛為理由拒絕支付應付甲方的款項。

(十二)乙方不得有意詆毀、損害甲方聲譽或惡意攻擊甲方電子銀行系統。

(十三)乙方辦理電子銀行業務時,如其使用的服務功能涉及到甲方其他業務規定或規則的需同時遵守。/p>

(十四)乙方長期不使用電子銀行,應主動申請辦理注銷手續。

第四條 法律適用條款

本協議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釋,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無明文規定的,可適用通行的金融慣例。

本協議是甲方的其他既有協議和約定的補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協議與其他既有協議和約定有沖突,涉及電子銀行業務的,應以本協議為準。

第五條 差錯和爭議的解決

乙方發現自身未按規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電子銀行業務指令未執行、未適當執行、延遲執行的,應及時通過撥打服務熱線“95091”或到營業網點通知甲方。甲方應積極調查并告知乙方調查結果。

因甲方工作失誤導致乙方支付指令處理延誤的,甲方按《支付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賠償。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營業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 信息安全與保密

(一)乙方自愿同意并授權甲方通過電子銀行采集、處理、傳遞及應用乙方的資料(如企業基本信息、賬戶信息、交易指令等),甲方確認獲取的信息僅用于保障本協議項下服務可正常履行。未經乙方許可,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乙方信息,但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應向國家有權機關披露的除外。

(二)乙方在使用甲方提供的電子銀行服務時,甲方會獲取設備的相關信息(如地理位置、設備位置、設備ID等),甲方確認獲取的信息僅用于保障賬戶資金安全,不做其他摘要。

(三)甲方應在法律法規許可范圍內使用乙方的資料和交易記錄。甲方對乙方提供的申請資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的義務,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若由于甲方原因導致的信息泄露、損毀、丟失的情況,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和采取補救措施,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七條 協議的中止和終止

甲方提供的電子銀行服務受乙方注冊賬戶情況的制約,如該賬戶掛失、止付、清戶等原因不能使用,相關服務自動中止。乙方注冊賬戶狀態恢復正常時,甲方重新提供相應服務。

乙方電子銀行注銷手續辦理完畢,本協議即為終止。

在乙方違反本協議規定或其他甲方業務規定的情況下,甲方有權中止或終止本協議。協議終止并不意味著終止前所發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銷,也不能消除因終止前的交易所帶來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八條 協議的效力和生效

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確認無效,都不影響本協議其他條款的效力。

客戶領取客戶證書的,本協議自甲方向乙方交付客戶證書和密碼之日起生效。客戶不領取客戶證書的,本協議自乙方辦妥甲方注冊開通手續之日起生效。

附件:

廣東華興銀行企業電子銀行客戶服務協議

甲方:廣東華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規范雙方業務行為,廣東華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或“廣東華興銀行”)、廣東華興銀行企業電子銀行申請人(以下簡稱乙方或“客戶”),本著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就廣東華興銀行電子銀行服務相關事宜達成本協議。協議雙方應予遵守。

第一條 定義

如無特別說明,下列用語在本協議中的含義為:

電子銀行”是甲方通過網絡或電子終端為客戶提供自助金融服務的銀行電子系統,包括企業網上銀行、企業手機銀行渠道,該系統以客戶需求為導向,為企業提供端到端的資金管理和綜合金融產品服務,通過支付管家、財富管家、資金管家、票據管家、融資管家、跨境管家等金融產品高效智能組合,為客戶提供整合的交易銀行一攬子金融服務解決方案,從而提高企業資金管理能力、降低財務成本,實現財富增值、效益最大化。

會員用戶”是指通過各類渠道(營業網點柜面系統、企業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第三方線上平臺等)成功注冊企業電子銀行的客戶,會員用戶分結算會員、財富會員、普通會員三類,不同會員類型可享受不同層級的金融服務。結算會員指甲方已開通實體賬戶,并親臨網點提交相關證件,經甲方柜員面核之后開通企業電子銀行的客戶,具備企業網上銀行和企業手機銀行全功能交易權限,可根據企業實際業務需求定制相關菜單權限,交易使用華興U盾進行安全驗證;財富會員是通過企業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線上提交影像資料進行注冊的客戶,具備企業網上銀行和企業手機銀行菜單和交易界面的瀏覽權限,以及財富管理相關業務產品的交易權限,并通過短信驗證碼進行安全驗證;普通會員是通過電商平臺、交易所等線上平臺合作導流的客戶,包括個體工商戶和企業客戶,只有企業網上銀行和企業手機銀行菜單和交易界面的瀏覽權限,不具備交易權限。

華興U盾”是指甲方為乙方提供的客戶證書存儲介質。“客戶證書”是指存放客戶身份標識,并對客戶發送的交易信息進行數字簽名的電子文件,甲方提供的客戶證書為中金金融認證中心有限公司發放的證書(簡稱CFCA證書)

企業”是指在甲方開立賬戶的企事業及其他單位。

分支機構”指與乙方具有業務往來關系或行政隸屬關系并在甲方開立賬戶的單位,包括分公司、子公司、業務合作伙伴、行政隸屬機構等。

電子銀行業務指令”指客戶合法登錄銀行電子銀行系統后,通過網絡向銀行發出的符合要求的查詢、轉賬等電子信息。

第二條 甲方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一)甲方有權根據乙方資信情況,決定是否受理乙方的開戶申請,并負責受理及審核乙方的電子銀行申請,幫助乙方辦理華興U盾的發放。

(二)甲方有權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或業務需要對電子銀行服務系統的服務內容、操作流程或業務收費標準等進行調整,涉及收費或其他客戶權利義務變更的調整,將于正式對外公告(在網站及營業網點)后施行,自公告施行之日公告內容構成對本協議的有效修改和補充。如果乙方不同意接受甲方的調整內容,乙方有權向甲方申請終止電子銀行服務,但在申請終止電子銀行服務之前乙方使用甲方電子銀行服務的,仍然應當遵守相關調整內容。乙方既不申請終止服務,又不遵守甲方調整內容的,甲方有權選擇終止本協議。

(三)為了不斷的改進電子銀行服務,提高服務的安全性、可靠性、方便性,甲方有權定期或不定期對電子銀行系統進行維護、升級、改造。

(四)乙方存在未按時支付有關費用、不遵守甲方有關業務規定或存在惡意操作、詆毀、損害甲方聲譽等情況的,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對乙方提供電子銀行服務,并保留追究乙方責任的權利。乙方利用甲方電子銀行從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活動的,甲方將按照有權部門的要求停止為其辦理電子銀行業務。

(五)乙方若經設區的市級及以上公安機關認定存在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賬戶(含銀行卡)或者支付賬戶,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的,甲方將在5年內暫停其銀行賬戶非柜面業務,并不得為其新開立賬戶。懲戒期滿后,乙方辦理新開立賬戶業務的,甲方將加大審核力度。

(六)對經設區的市級及以上公安機關認定并納入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交易風險事件管理平臺“涉案賬戶”名單的乙方賬戶,甲方有權中止該賬戶所有業務,并通知乙方重新核實身份。如乙方未在3日內向甲方重新核實身份的,甲方可暫停乙方名下其他銀行賬戶非柜面業務,待重新核實乙方身份后,可以恢復除涉案賬戶外的其他賬戶業務;乙方確認賬戶為他人冒名開立的,應當向甲方出具被冒用身份開戶并同意銷戶的聲明,由甲方給予銷戶。

(七)甲方根據乙方的電子銀行業務指令辦理業務,為乙方辦理轉賬等業務的時間以甲方在電子銀行系統中處理的時間為準。對所有使用乙方用戶名、密碼或網銀安全工具進行的操作均視為乙方企業所為,由此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均作為處理電子銀行業務的有效憑據。

(八)甲方因以下情況沒有正確執行乙方提交的電子銀行業務指令,不承擔任何責任:

1.甲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亂碼、不完整等;

2.乙方賬戶存款余額或信用額度不足;

3.乙方賬戶內資金被依法凍結或扣劃;

4.乙方未能按照甲方的有關業務規定正確操作;

5.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屬甲方過失的情況。

(九)協議終止或在服務有效期內中止時,甲方不退還乙方已繳納的有關費用。

(十)如乙方因甲方電子銀行系統差錯、故障或其他原因獲得不當得利的,甲方有權從乙方賬戶中扣劃乙方的不當得利所得或暫停對乙方的電子銀行服務。

二、義務

(一)甲方對于本方所使用的相關軟件的合法性承擔責任。

(二)甲方負責及時為乙方辦理電子銀行開戶手續,并按乙方申請功能的不同為乙方提供相應的電子銀行服務。

(三)甲方負責向乙方提供電子銀行業務咨詢服務,并在甲方網站公布業務介紹、操作指南、幫助信息等內容。

(四)甲方同意乙方結算會員開戶及證書申請后,由甲方完成華興U盾客戶證書下載并交付乙方使用。

(五)在甲方系統正常運行情況下,甲方負責及時準確地處理乙方發送的電子銀行業務指令。

(六)甲方收到乙方對電子銀行業務的問題反映時,應及時進行調查并告知乙方調查結果。

(七)因甲方工作失誤導致乙方支付指令處理延誤的,甲方按《支付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賠償。

第三條 乙方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一)乙方自愿申請甲方電子銀行服務,經甲方同意后,將有權根據申請項目的不同享受相應的服務。

(二)在服務有效期內乙方有權辦理電子銀行注銷手續。

(三)因網絡、通訊故障等原因,乙方不能通過甲方電子銀行系統辦理業務時,乙方可到甲方營業網點辦理相應銀行業務。

(四)乙方對甲方電子銀行服務如有疑問、建議或意見時,可撥打電話“95091”或到甲方各營業網點進行咨詢和投訴。

二、義務

(一)乙方辦理電子銀行業務,應遵守《廣東華興銀行企業電子銀行章程》和甲方網站公布的交易規則。

(二)乙方辦理電子銀行開戶、銷戶、修改資料等手續,應提供相關資料,應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如果是結算會員用戶則需要填寫相關申請表,并加蓋預留印鑒和公章。乙方應保證所填寫的申請表和所提供的資料真實有效、完整合規,對于因乙方提供信息不真實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三)乙方在使用電子銀行服務過程中,所提供的資料信息如有更改,例如基本注冊信息變更、增(減)賬號等,應及時辦理有關手續,辦妥上述手續之前所產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擔。

(四)乙方對所有使用網銀用戶、密碼及網銀安全工具進行的操作負責。乙方必須指定專人妥善保管和使用網銀用戶、密碼及網銀安全工具,不得提供給未指定的其他人,同時應明確使用人員的權限設置,明確各項操作授權的控制,以防范內部風險、保護賬戶資金安全。

甲方接收并執行乙方通過安全程序發送的電子支付指令后,乙方不得要求變更或撤銷電子支付指令。

(五)乙方客戶證書在有效期內損毀、鎖碼、遺失或密碼泄露、遺忘,應及時到甲方營業網點辦理更換、解鎖、掛失或密碼重置等手續。辦妥上述手續之前所產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擔。

(六)乙方應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曉出租、出借、出售、購買賬戶的相關法律責任和懲戒措施,承諾依法依規開立和使用本單位賬戶。

(七)乙方應保證辦理電子支付業務賬戶的支付能力,并嚴格遵守支付結算業務的相關法律法規。

(八)乙方提交電子銀行業務指令時,應保證所提交的指令信息真實、完整、準確,并對支付款項事由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九)如乙方發現甲方對其電子銀行業務指令的處理確有錯誤,應及時通知甲方。

(十)乙方使用甲方電子銀行服務,應按照廣東華興銀行電子銀行業務相關收費標準支付各項費用,同意甲方從其賬戶主動扣收,并且保證在該賬戶中保留足夠余額。

(十一)乙方不得以與第三方發生糾紛為理由拒絕支付應付甲方的款項。

(十二)乙方不得有意詆毀、損害甲方聲譽或惡意攻擊甲方電子銀行系統。

(十三)乙方辦理電子銀行業務時,如其使用的服務功能涉及到甲方其他業務規定或規則的需同時遵守。/p>

(十四)乙方長期不使用電子銀行,應主動申請辦理注銷手續。

第四條 法律適用條款

本協議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釋,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無明文規定的,可適用通行的金融慣例。

本協議是甲方的其他既有協議和約定的補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協議與其他既有協議和約定有沖突,涉及電子銀行業務的,應以本協議為準。

第五條 差錯和爭議的解決

乙方發現自身未按規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電子銀行業務指令未執行、未適當執行、延遲執行的,應及時通過撥打服務熱線“95091”或到營業網點通知甲方。甲方應積極調查并告知乙方調查結果。

因甲方工作失誤導致乙方支付指令處理延誤的,甲方按《支付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賠償。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營業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 信息安全與保密

(一)乙方自愿同意并授權甲方通過電子銀行采集、處理、傳遞及應用乙方的資料(如企業基本信息、賬戶信息、交易指令等),甲方確認獲取的信息僅用于保障本協議項下服務可正常履行。未經乙方許可,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乙方信息,但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應向國家有權機關披露的除外。

(二)乙方在使用甲方提供的電子銀行服務時,甲方會獲取設備的相關信息(如地理位置、設備位置、設備ID等),甲方確認獲取的信息僅用于保障賬戶資金安全,不做其他摘要。

(三)甲方應在法律法規許可范圍內使用乙方的資料和交易記錄。甲方對乙方提供的申請資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的義務,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若由于甲方原因導致的信息泄露、損毀、丟失的情況,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和采取補救措施,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七條 協議的中止和終止

甲方提供的電子銀行服務受乙方注冊賬戶情況的制約,如該賬戶掛失、止付、清戶等原因不能使用,相關服務自動中止。乙方注冊賬戶狀態恢復正常時,甲方重新提供相應服務。

乙方電子銀行注銷手續辦理完畢,本協議即為終止。

在乙方違反本協議規定或其他甲方業務規定的情況下,甲方有權中止或終止本協議。協議終止并不意味著終止前所發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銷,也不能消除因終止前的交易所帶來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八條 協議的效力和生效

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確認無效,都不影響本協議其他條款的效力。

客戶領取客戶證書的,本協議自甲方向乙方交付客戶證書和密碼之日起生效。客戶不領取客戶證書的,本協議自乙方辦妥甲方注冊開通手續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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